本報訊 近日,岢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收購犯罪所得案件,被告人李某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兩千元。
2017 年3 月至6 月,邢某先后從岢嵐縣、五寨縣盜竊價值人民幣2.1 萬元的摩托車3 輛、電動自行車6 輛,后將盜竊車輛交給被告人李某出售,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車輛是邢某盜竊所得,仍將贓車賣給同村村民并從中獲利。案發(fā)后,以上贓車均被追回,歸還了失主。
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收購、代為銷售,其行為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在案發(fā)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主動接受處罰,且犯罪所得贓物已全部被追回,歸還了失主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綜合案件情況及被告人李某的認罪、悔罪態(tài)度,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兩千元。(赫在榮斛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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