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10月29日,岢嵐公安交警在轄區(qū)城鄉(xiāng)接合部設卡檢查,李某忠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檢查點時被例行檢查的民警攔停,經(jīng)呼氣酒精儀器測試,其屬于飲酒駕駛。李某忠說,他當天到縣城辦事,中午在朋友家吃飯,和朋友喝了三兩白酒,飯后在朋友家又休息了一會,以為休息以后駕駛摩托車上路就沒事了,沒想到被查了個正著。
在民警進一步查詢時發(fā)現(xiàn),今年7月15日,李某忠在岢嵐縣向陽街路段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,當時被處以罰款1300元的處罰。誰知,不到4個月的時間,李某忠再次因飲酒駕駛被查獲。
交警部門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對曾經(jīng)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李某忠再次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5日、并處罰款2300元的處罰。(魯明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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